

2025年6月,广东江门快递员李师傅派件途中发现老人摔倒。他马上停车施救、拨打120,并陪同就医。谁能想到,一年多后,他被老人家属索赔92万余元,理由竟是三轮车产生的“气流、噪音、惊吓”等非接触因素可能致老人摔倒。
2026年9月,江门中院终审驳回全部诉求,判决书明确:“公民善举,不能作为推定侵权之依据”。这个判决守住的底线是:施救行为本身,不能成为肇事证据。
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此类案件的胜负手。事发路段属监控盲区,但交警证明三轮车无明显刮碰痕迹,老人在医院多次否认被车辆碰撞,家属在交警询问中也否认碰撞发生。索赔方自己的先前陈述已经否定了后来的主张。法院严格适用“谁主张谁举证”,没有让“高度盖然性”成为举证责任悄然转移的通道。
对照“彭宇案”的逻辑——“你没撞为什么要扶”——救助行为被推定为心虚,善意反倒成了需要自证清白的把柄。江门中院切断了这条推定链条:扶了,不等于撞了。
但司法底线的坚守,不等于行善成本的消除。
2026年8月,湖南祁东店主肖爱华帮扶进店休息时晕倒的老人,协助送医,老人因自身疾病离世。公安机关确认无外力伤害、排除刑事案件。然而经两次调解,无过错的店主被迫支付了1.9万元“人道主义补偿款”。媒体报道后,家属退款道歉,称“没有过错,是不需要赔偿的,我们如今认可这一点”。
法律上无责,现实中赔钱。当调解以“息事宁人”为目标,劝说无过错一方“花钱买平安”,传递的信号是:闹就有收益,不闹才是傻子。
有研究统计,2004年以来149起扶人纠纷中,诬陷扶人者达84例,但讹诈处罚率基本为零。84起恩将仇报案例中,仅1例受到处罚,且因违法者年满70周岁未予执行。“讹诈零成本”不是感慨,是有数据支撑的结构性事实。
破局需要三条线同时收紧。首先,举证责任不能松。深圳2013年即通过《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》,明确被救助人主张损害由救助人造成的,应当提供证据,没有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。杭州也以地方立法规定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。江门中院的裁判规则应当被提炼为可复制的司法惯例。
其次,调解必须先定责再定补偿。法律上无责,就不应让无责方支付“人道主义补偿”。调解可以化解纠纷,但不能以牺牲是非判断为代价。
最关键的是,讹诈要有反向追责。若能查明索赔方明知摔倒与救助者无关仍捏造事实索要财物,可依据《刑法》第274条追究敲诈勒索责任。问题不在法条缺失,而在司法机关往往将其定性为“民事纠纷”,主动介入意愿不足。
法律的使命,不是让每一个善举都变得“划算”股票的交易软件,而是让每一个善举都不需要去算这笔账。有人倒了,就去扶——这应当是最朴素的本能,而不是一道需要权衡利弊的风险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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